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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沪嘉府房征补〔2017〕87号)

时间:2021-08-13 16:36

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119

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 址:嘉定区金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嘉定区金沙路7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伟东

被征收人:董之刚,男,出生日期:1972年10月6日

住 址: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57号之3

房屋征收部门因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政府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政府于2016年6月1日作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嘉府房征〔2016〕1号),并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征收目的为加快推进上海轨道交通14号线曹安路站工程(站本体)的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签约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止。至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已经超过签约期限。

本市嘉定区定边路35号40幢105、205室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为董之刚,房屋类型为店铺,建筑面积105室为49.98平方米,205室为49.98平方米。经上海博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5室为45560元/㎡,205室为31473元/㎡。估价时点为2016年6月1日。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385011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45560元/㎡×49.98㎡+31473元/㎡×49.98㎡)。二、装潢、附属物及设备搬迁评估价92178元人民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为385011元人民币。三项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327299元。

在协商过程中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4327299元人民币。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地址:本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088、3090号23幢902室,建筑面积242.95㎡,房地产评估单价16524元/㎡,房屋总价人民币4014506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给被征收人董之刚房款差价人民币312793元。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送达后未来协商,因此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385011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45560元/㎡×49.98㎡+31473元/㎡×49.98㎡)。二、装潢、附属物及设备搬迁评估价92178元人民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为385011元人民币。三项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327299元。

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0日、12月4日召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了调解。被征收人无故缺席。故双方仍未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

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被征收人无故缺席两次审理调解会。据此,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及该地块补偿方案,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385011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45560元/㎡×49.98㎡+31473元/㎡×49.98㎡)。(二)、装潢、附属物及设备搬迁评估价92178元人民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为385011元人民币。三项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327299元。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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